
(photo via cc Flickr user PROKevin Dooley)
吳克儉語出驚人,話喺學校鼓吹港獨要承擔後果,可能取消教師資格。為咗保住我飯碗,即刻上網睇下點樣先會被拒絕或取消教員註冊:
《教育條例》第46條:拒絕教員註冊的理由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申請人有以下情況,可拒絕該申請人註冊為教員─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a) 該人並非出任教員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b) 該人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c) 該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d) 該人健康狀況不適宜;
(e) 該人並沒有具備所訂明的資格;
(f) 該人已年滿70歲;或
(g) 該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由1993年第42號第17條廢除)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的陳述或提供的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教育條例》第47條:取消教員註冊的理由
常任秘書長可在以下情況取消任何教員的註冊─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a) 基於第46條所指明而適用於該教員的任何理由,不論在該教員註冊時該理由是否存在;
(b)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不稱職;
(c) 如該教員已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
(d)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作出的任何行為,屬常任秘書長認為足以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者;或
(e)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作出的任何行為,屬常任秘書長認為不利於維持該教員任教的學校的良好秩序及紀律者。
以上兩條條文提都冇提過鼓吹任何思想係會令我失去教師資格。除咗一樣──常任秘書長「覺得」我唔適合教書。政府可以「覺得」梁天琦唔係真心擁護基本法,他日都可以覺得我上通識堂討論港獨係破壞學校良好秩序。如果學生提出討論港獨,我又冇阻止佢,令港獨思想喺校園散播,又係咪不稱職先。仲有,而家禁講港獨,之後就唔講得雨傘革命、六四、毛澤東竊國… …言論自由只會愈收愈窄。即係,原來教育局唔畀我做教師係唔洗憑咩,應該話係憑咩都得。
我唔知教育局今次恐嚇完老師,下次會做啲咩實際行動,例如喺課室裝cctv,甚至鼓勵學生舉報教師。喂各位同工,威脅埋你飯碗,冇得每年跳point同食公積金紅利啦,好瞓醒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