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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同性戀拒造同性結婚蛋糕X鬧爆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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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via cc Flickr user Jennifer Chait)

(photo via cc Flickr user Jennifer Chait)

 

在近日鬧得熱哄哄的同性婚姻議題上,未知大家有否留意這段新聞

「在美國俄勒岡州(Oregon) 的Gresham,有一對基督徒克萊因夫婦 (Aaron Klein & Melissa Klein) 經營西餅店“Sweet Cakes by Melissa” ,因為相信婚姻是神所授意──由一男一女結合所組成,拒絕為同性婚禮製作結婚蛋糕,被控告違反了俄勒岡州的《平等法(2007) 》(Equality Act of 2007) ,該法例明文規定不能因性傾向作出差別對待。有同運人士到店外示威抗議,但也有支持者到場光顧及鼓勵東主,令店舖的生意不跌反升。

克萊因夫婦經營西餅店,並為顧客製作各式生日、派對及結婚蛋糕。2013年1月中,一對女同性戀者要求他們為她們的同性婚禮製作結婚蛋糕,他們拒絕,其中的女同性戀者Laura Bowman已向司法部門提出投訴。若罪名成立,他們可能要交最高到五萬美金的罰款。」

Oregon Bakery Sees Boom in Business After Refusing S-S Wedding Cake

 

這段新聞亦當然被香港道德塔利班之明光社大造文章,謂之為逆向歧視的有力證據(。

 

資訊至此,大家心中可能都有一些疑惑:當然,基督徒夫婦此舉似乎果真構成歧視。但是作為店主,他們難道就沒有權利拒絕接待某些顧客嗎?例如,如果有人進我店舖搗亂,難道我也沒權利把他趕走?這樣,法庭也不是同樣剝奪了店主拒絕接待顧客的權利?!

我嘗試用倫理學中有關權利的理論去回答這個問題。我們現在所奉行的是自由主義。它重視人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根據我們的日常用法,權利指的意思,可以是指「合理的索取」;而細心分析,「合理的索取」當中,還有消極權利(Negative Freedom)和積極權利(Positive Freedom)。消極權利(Negative Freedom),是意指所有人有義務不做某些行為。例如,其他人有義務不殺你、不搶你東西。積極權利(Positive Freedom)。則指某些人有義務做某些行為;如你溺水,識游水的人就有義務救你。

面對權利衝突,自由主義解決方法是用 1. 不傷害原則和 2. 公眾利益去判斷,哪一種權利有優先性。

 

讓我重新整理一次現在面對的權利衝突:

有一對基督徒夫婦經營西餅店,拒絕為同性婚禮製作結婚蛋糕。同性戀者投訴他們歧視同性戀人士(侵犯了其消極平等權利),而基督徒夫婦則認為是宗教自由,而且他們有作為店主,有權利接待某些顧客。

在這裡,同性戀者的平等權(消極權利)與基督徒夫婦的宗教自由權及作為東主行使的權利出現衝突。損害同性戀者的平等權,會對同性戀者本身及其社群造成很大傷害,此行為是直接構成歧視(因為某種特定原因而被拒絕接待)。基督徒夫婦的宗教自由權(能拒絕接待別人的積極權利)會受到損害,但從公眾利益出發,整個宗教團體又會否受到與同性戀者同等程度的損害?在社會,同性戀者很明顯是弱勢,權衡之下,同性戀者的平等權有優先性。再且,用個人的積極權利去打擊別人的消極權利,也不怎麼有道理吧。

另外,康德倫理學都告訴我們,行事為人須符合「格準」(Maxim):簡單講,就是泥水佬開門口、過得自己過得人。能夠將它放諸四海皆準,才是符合道德。在上述的衝突中,平等權顯而易見能通過格準,但宗教自由及東主權就不能了。基督徒夫婦不會希望自己在其他地方被人壓逼,或者因為個人的性取向而被拒於門外。換言之,其實基督徒夫婦是不可以以此為由而不接待此顧客。除非,有人進來搗亂,侵犯了他們不被他人傷害的消極權利,他們就有權不接待對方。

好,理性討論完畢。然後,道德塔利班在有關此事的討論文章講到不少言論,實令人感到非常可怕。此為一例:「留意過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認為宗教信念只可在「私人領域」實踐等「驚人」言論後,可合理推論如香港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必然有與上述個案相類似的條款。後果將會是嚴厲壓制以良心及信念營商的自由。」

我就真是想問,其實又有幾驚人呢?宗教信念如果不在「私人領域」實踐,難道是在「公共領域」實踐嗎?點解你的宗教可以在「公共領域」實踐你的宗教信念別人就不可以?人人想法不同眾所周知,大家在「公共領域」中,必然會出現信念的衝突。是故才要在社會討論、甚或立法規管。你憑乜野咁大支野覺得耶教可以在「公共領域」實踐宗教信念,別人就不可以?你.憑.乜.L.野!

文亦講到,「我們的社會並不認為『不同膚色的少數族裔、身體有障礙的人和女性』會比其他人較次等;本質上這幾類人並沒有等級高低之分。…同樣,不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也不是認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比較次等,而是由於性傾向涉及「性行為」這具有強烈道德爭議的相關行為。 」

我真是頂你個 _,起度扮咩高尚?你根本就起度歧視人,起度講「不同膚色的少數族裔、身體有障礙的人和女性」的人不較其他人次等,言下之意就是「同性戀者、雙性戀者」比較次等,起度兜番住以為自己不是歧視人,其實最戴有色眼鏡歧視人的就是你們!事情即使是涉及「有強烈道德爭議的相關行為」,就可以囉正牌「我是歧視你!」咁架?有強烈爭議的道德行為可以從討論、社會、立法層面解決,而不是「因為你們做的是有強烈道德爭議的相關行為,所以我可以歧視你!」

由是可見,其言論就真是「驚人」言論了。真的想講,你可不可以唔好再出黎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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