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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紛爭、教內解決——究竟耶撚D 邏輯點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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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教內紛爭這回事算是家常便菜一碟,也沒什麼好討論的。在是次事件中,我倒想提出一個很常見的問題:「教會紛爭、教內解決」-究竟耶撚D邏輯點黎?最近耶教界便有這麼的一件事件(要理解本文的內容,看官可先閱此報導或參閱以下簡介):

據報,長沙灣播道會恩福堂與前僱員何姓牧師發生勞資糾紛。恩福堂指控牧師冒簽、虧空公款及串謀內地合作夥伴詐騙教會,即時將他解僱,牧師為此追討代通知金等約27萬元。

審裁官李紹豪指出,何向被告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有限公司追討的10.3萬元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會被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全數對沖,即就算勝訴,最多只獲賠16.6萬元代通知金。但即使其後恩福堂願全數支付索償額,何仍表明堅持審訊,以釐清解僱是否屬無理。何稱誠信受傷害,被公開羞辱,現階段「錢唔係最重要因素」,若接受和解將真相掩埋,難以向社會及家人交代。

法官稱恩福堂董事局來信指事件屬教會內紛爭,應按教義及《聖經》解決,不應交給「地上的法庭」處理。李官其後解釋審訊程序時,至少6次有意無意將勞審處稱為「呢個地上的法庭」。

 

* * *

 

有關「教會粉爭、教內解決」的爭議,聖經馬太福音之中有這麼的一段:

18:15

倘 若 你 的 弟 兄 得 罪 你 、 你 就 去 趁 著 只 有 他 和 你 在 一 處 的 時 候 、 指 出 他 的 錯 來 . 他 若 聽 你 、 你 便 得 了 你 的 弟 兄 。

18:16

他 若 不 聽 、 你 就 另 外 帶 一 兩 個 人 同 去 、 要 憑 兩 三 個 人 的 口 作 見 證 、 句 句 都 可 定 準 。

18:17

若 是 不 聽 他 們 、 就 告 訴 教 會 . 若 是 不 聽 教 會 、 就 看 他 像 外 邦 人 和 稅 吏 一 樣(作者按:可解作「唔當佢地是教內人啦」) 。

這段經文的原意(我個人覺得啦),大致是指:弟兄犯錯,唔好立刻就公開指責。要先私底下講、如果唔聽,再拖多幾隻馬同佢講。仲唔聽就同教會講,如果都是唔聽先逐出教會。但是,又是果句,而家D信徒聽聖經還聽聖經,居然弱智到無哂common sense。多的不說,其實事件中的申索人何牧所言一語中的:

依恩福堂董事局咁講,即是唔使守地上律法啦,呢D「地上的法庭」唔好處理教會紛爭。即是教會有人殺人既話,同牧師認個錯就得啦~~幾正喎!

我 ___ 你啦!!知唔知咩叫「睇情況」架!你同個弟兄爭女不成嬲左對方果D咁既野當然要自行解決,當涉及法律問題,當然要擺上庭啦!唔好姓賴話「經文無講到可以搵地上法庭」囉,咁經文都無講你今日食咖喱雞飯定譚仔米線啦,你又識揀!

 

而作為食花生的局外人,我會比較相信何牧所言,原因有四:

既然教會已願意全額支付索償額,點解何牧仍然堅持不和解要上庭?原因是因為士可殺不可辱,俾人老屈毀聲譽喎,當然要追究到底。何牧都講到明「錢唔是最重要因素」。如果只為錢,一早袋袋平安和解就算啦,要堅持上庭的原因,好大可能是根本無做過俾人砌生豬肉。

何牧講到「他願和解時,教會態度拖拉及開出苛刻條件,又涉把他關在房中要他親口認錯。他引述會議紀錄指決定解僱他的執事會會議上,有人說「呢度唔係法庭,唔使畀機會佢解釋」。」我太了解教會了,教會中人會講同做呢D野是一.D.都.唔.出.奇。咩是證據?我雙眼就是證據~

教會的董事局會是咩人?咪又是永垂不朽的終身執事呀、咩咩長老呀,總之就是教會佛地魔,從來無人敢挑戰其權威果種。會講咩「地上的法庭」呢D措詞、同埋真心會咁諗的人,起教會真是多如牛毛。

呢間教會既頭目蘇穎智十分多「偉積」,包括為梁美芬、陳荗波站台,高調反同等,令我對呢間教會的處事作風同蘇牧的人格相當有保留。

基於以上四個原因,我傾向相信何牧是無辜的。咁點解俾人砌?其實,好大機會咪又是辦公室政治,你唔鐘意我、我唔Likie你果D小學雞嘈交(拿我亂咁估架咋無咩根據~)。教會,唔是真是你以為咁聖潔呀嘛。何牧師的情況,都只是被人毀毀聲譽。不知有幾多被教內人甚至牧師性侵的受害人,因為呢句經文,所以面對教會種種不義之事也不敢哼聲,忍受大辱。咁搞法,教會就黎變罪惡既溫床啦,個個入去犯法都唔使受罰!俾D common sense啦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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